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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青年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团委团员推优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激发和提高广大团员青年政治思想觉悟的必要准备,也是不断增强共青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迫切需要,是新时期我们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根据中共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委员会、共青团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团员推优”工作的决定》及《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团员推优”工作操作程序》,按照华增党团联发【2009】01号文件精神,以使“团员推优”过程发展成为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的过程为目标任务,依照上级党团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的对象为我系全体团员。

第三条  “推优”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实事求是,并结合民主评议制度,推荐一批思想觉悟高,生活作风正派,德智体全方位共同发展,在同学当中有一定威望的优秀团员进一步向党组织靠拢。。

第四条 “推优”工作坚持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推优条件进行,坚持以“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为原则,对条件不成熟的团员进行继续的培养和定期的考察。

第五条  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不计质量的错误倾向。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党校学习,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是团组织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常规工作。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党校学习、入党必须经过所在团组织内的推荐,并通过半数以上的通过率,推优结果在半年内有效。

第六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由所在班团支部的全体团员一起对符合推优要求同学进行现场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团支部会议应当有本支部60%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出席,投票人数不到支部总人数60%的,选举结果无效。

第七条  对于所有推选出来的优秀团员,团员有监督和检举的权利。若发现其中有不符合推优条件,可及时向系团组织反映。系团组织一经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即刻取消其资格,并由其他候补团员补上。

第八条  各支部团员若觉得整个推优过程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可以要求本支部团干作出解释。若团干部拒不解释,可向系团组织反映情况。系团组织经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将保留追究该团干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推优条件
 

第九条  推荐入党校学习的条件包括: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入党动机端正,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超过半年。

 2、勤奋学习,学期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期平均绩点1.8以上,专业主干课程补考(重修)不超过3门。

 3、遵纪守法,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同学服务,为广大同学所信任和拥护。

 4、工作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院,系,年纪以及团支部、班集体的工作,成效显着。

 5、生活作风优良,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和生活习惯,有良好的个人爱好,有一定特长,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6、学生干部和学习突出,为学院,系或班级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或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的优秀个人可予以优先考虑。

 7、完成本学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会安排的学习任务。

第十条   推荐入党的条件包括: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入党动机端正,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超过一年以上,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党的基本知识。

2、勤奋学习,学期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期平均绩点2.2以上,专业主干课程一年内无补课(重修)现象,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3、遵纪守法,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同学服务,为广大同学所信任和拥护,在同学中具有明显的先锋模范作用。

4、工作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院,系,年纪以及团支部、班集体的工作,成效显着。

5、生活作风优良,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和生活习惯,有良好的个人爱好,有一定特长,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6、学生干部和学习突出,为学院,系或班级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或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的优秀个人可予以优先考虑。

7、完成本学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会安排的学习任务。

 

第三章推优程序
 

第十一条    各团支部根据本系团组织要求制定推优的工作计划,并召开推优会议,并统一在会议前两天上交会议时间与地点。

第十二条   推优会议开始,由团支书在黑板上书写推优条件,以自愿为原则,由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上台进行演讲,参选人员演讲完后进行不记名投票,并进行公开验票和唱票,团委组织部应当派出专人协助和监督。团支部推优会议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50%形成决议,因故未能参加团支部推优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计入。

第十三条   各团支书,团蹲点委员应该做好推优工作的记录,并做好群众民意调查,针对每一位推优对象都将在本班进行群众调查,通过率必须在50%以上。

第十四条   推优结果及时向团支部全体团员公布,支部团员如无任何意见,则填写推优会议记录表后由该支部团支书签字,及时上报本系团组织。

 

第四章推优纪律
 

第十五条   推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违反规定者将给予党纪、团纪处分。在“推优”过程中,如发现徇私舞弊、拉帮结派和弄虚作假者,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严重者取消该候选人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共青团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委员会。

 


共青团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