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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动态

法律系教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法律系教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09年9月)

 

为适应我院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使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法律系的特点和加强教学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教学计划与安排          

1、教研室必须根据学院批准的教学计划,组织制定相应班级的各门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计划执行中如需变更,须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并填写教学计划变更表经系负责人批准后教学处备案。

2、每学期的教学安排一经确定,应作为教学实施的依据,原则上不应随意变更。

3、每学期结束前,各教研室应将教学安排执行、变更情况填表登记。

4、各教研室应建立完备的教学档案,及时收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材料,经过整理归入教学档案,以便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      

5、学期结束时,各教研室要组织教师认真进行教学总结。总结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改革的情况,教学中的经验和体会,存在问题与今后的改进意见等。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各教研室每学期要对教学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报系办公室归档。

二、课堂教学       

1、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2、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必须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的及基本内容。要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体系结构、重点和难点,认真撰写讲义,编制教案(结合学科的发展,对已有的教案予以修订和完善),填写教学日历,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确定授课方式。新教师(或新开的课程)的教案,需经系主任批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取得学生名册,做好各项教学准备。加强直观和形象教学,增强学生感性认识。      

3、教师必须根据学生的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研究式、诊断式学习等教学方式,注意对学生进行学习和研究方法的指导。         

4、教师要积极采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育技术,编制高水平电子教案,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率,使课堂教学逐步做到最优化和现代化。      

5、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教师向学生介绍本学科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教师自身的教学特色。

6、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板书工整。

7、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三、作业和答疑辅导       

1、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环节,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教师要安排好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对学习有困难或学习不努力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2、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教师要安排好课堂讨论的题目、内容、次数、时间及要求,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这些情况在学生的总成绩中应有所反映。      

3、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对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返还给学生。批改后的作业一般应于下次布置作业前返还学生。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共同性的错误,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讲解或更正。课外作业要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本课程学习平时成绩内。

四、考试考查         

1、各课程考核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和相当的难度。试题应有一定的区分度。试卷实行A、B卷制。

2、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适当的考核办法。         

3、命题教师须提前将试题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及系领导审查。试题需由教研室主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审定,并经系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印制。试题需在考试之日两周前提交给教务员。试题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每次考前试卷要由专人保管。

4、任课教师应对所教学生认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对经审查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应与其辅导员一起登记,并报系办公室。

5、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禁止提分或其它弄虚作假现象。对考查课程要认真负责,不得敷衍应付。 

6、评卷结束后,教师及教研室应做好考试质量分析,包括试卷命题质量和学生考试成绩的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考试成绩的非正常情况,如大面积高分或不及格比例过高的情况,应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 教学纪律         

1、所有教师在执教期间,均应坚守教学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包括外出学习或开会),须事先书面申报并经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2、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中途离开课堂,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打开BP机、手机等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不得在课堂上和教室内吸烟。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停课。

3、教师须严格课堂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和拖堂。  

4、教师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按规定的课型、内容和教学进度进行,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自觉履行其职责,不得任意增减。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二〇〇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