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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动态

考试方法改革材料

考试方法改革材料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杨琼

 

考的目的在于学!考试不是我们进行教学的目的,但却是检测学生学习效果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机制。为了更好地引导学生学习,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本人在上学期劳动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中,进行了考试方法改革方面的探索,总结如下: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临时抱佛脚”的现象,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习表现和学习效果,做到平时考查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将总成绩划分为两部分,平时成绩占40%,包括考勤、课堂提问、期中考核和讨论课表现四大块;期末考试成绩占60%,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一)平时考查

由于各班都设有专门的纪检委员,所以考勤工作主要交给学生干部自查为主,根据纪检委员报告的结果,计算学生考勤分数,这样老师能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学环节中来。

1、课堂提问

学期伊始,通过课内外的接触,发现学生普遍缺乏自信,对前途感到渺茫,尤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存在畏难和抵触情绪。为了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心,激发学习兴趣,积极思考,主动发言,在教学中注重课堂提问的运用,主要分为课前提问和课中提问。

首先,课前提问。孔子曰“温故而知新”。在讲授新课之前,每次花五、六分钟的时间,带领学生回顾上次课的重点内容,以做到新旧知识之间的衔接,帮助学生逐步搭建起一个完整的知识框架结构。但在教学过程中,我注意到有部分同学没有课后复习的习惯,为了督促他们课后及时复习,在课前回顾过程中采取了提问的方式。而且为了给更多的同学发言的机会,提问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平时发言不积极或者上次提问效果不佳的学生,以强制的方式让学生逐渐养成“学而时习之”的习惯。

其次,课中提问。我认为,讲课的过程,绝不仅仅是把备课的内容一字不落地背出来,而是师生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和互动。在授课过程中,我会适时穿插提问,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尽可能通过自己的思考理解和解决问题。比如说,在讲到劳动法立法精神的时候,就会问大家“为什么劳动法要贯彻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这种倾斜保护是否会导致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在讲到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时候,就会问大家“立法允许劳动者无任何条件可以提前30天预告解除合同,这种规定是否不合理?”等等这些,通过这种提问,不仅能给学生更多表现的机会,自由发表自己观点,而且提问过后老师再加以讲解,使之能够理解得更为透彻,甚至能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独到的见解,教学效果颇好。

2、期中考核

期中考核是一个阶段性考查,不仅能帮助老师客观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在以后的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教学方法,而且能帮助学生对自己的学习状况和现存问题有一个清楚地认识,在以后的学习中能总结经验教训。为了不过分加重学生的考试负担,又能达到考核的目的,劳动法课程的期中考核采取了作业的方式,除了一道论述体外,布置了两个案例,一个考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和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一个考察劳动合同与民法中劳务合同的区别。这两部分都是前一阶段教学中的重难知识点,通过这种灵活轻松的方式,达到考察的目的,并在考后针对性地进行了讲评。

3、讨论课表现

为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这学期针对教学内容,集中安排了两次案例讨论课:第一个是关于工会这一章节,由于该章节知识点较为琐碎,如果单纯地按照教材循规蹈矩,枯燥乏味,也难以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此,我组织学生观看了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的一期节目,了解全球最大零售商沃尔玛在中国成立首家工会的事件,并安排数名学生事先收集相关资料在课上发言,最后全体同学展开讨论、有感而发,使课堂内容紧跟社会时事,也达到了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第二个是关于工伤认定问题,这一知识点属于整章内容中的重难点,因此,讲课过后,我精心选择了六个典型案例,安排两节课的时间集中展开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大胆假设、融会贯通,引导学生开阔思路、畅所欲言。通过这次讨论课,使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和加深,对讨论中表现突出的同学给出较高的平时成绩。

(二)期末考试

  第一,适应司法考试要求,灵活变通出题。

 法律本科毕业的学生,今后都面临着司法考试的任务,而当今的司考无论在出题方式还是出题内容上都越来越趋向于灵活化。因此,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劳动法期末考试的出题,对基础知识的考查,减少死记硬背的成分,着重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比如说单项选择题:

张某是某工厂的质检员,进厂后不久便怀孕,但由于工作轻松,怀孕期间继续上班。一次,张某在工作时粗心大意,导致一批不合格产品出厂,给工厂造成重大损失,工厂欲解除劳动合同。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某处于怀孕期间,工厂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B、经张某本人同意,工厂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C、工厂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张某,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D、工厂可以随时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某电脑公司为完成订单任务,经职工同意,安排部分员工国庆节7天加班(日平均工资为60元)。国庆过后,公司安排这些员工补休了7天。请问: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给这些职工加班费?应该的话,要支付多少?()

A、已经安排了补休,这些员工无权再要求加班费。

B、540元。

C、1020元。

D、1260元。

李某是一家热水瓶厂的职工。2006年7月1日,工厂提出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送达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双方发生争议。同年8月1日,李某遭遇车祸,在医院住院期间一直昏迷不醒,直至8月31日才伤愈出院。请问,李某要想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迟必须在何时提出申请?()

A、8月30日   B、9月30日  C、10月1日  D、10月30日

  案例分析题:

赵女士系某市一家皮具厂的会计,与工厂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5年3月1日止。合同履行期间,皮具厂无故拖欠她2个月的工资,总计3000余元。2004年6月18日,工厂向赵女士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任职期间,赵女士在工作时间利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70多次,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赵女士接到通知后不服,双方发生争议。

厂方向本厂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赵女士拒绝参加调解,于同年7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赵女士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次日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除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之外,还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工厂支付拖欠她2个月的工资。

在庭审过程中,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厂方主张赵女士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工厂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于法有据。而赵女士却辩称自己只是打过一两次电话且时间很短,并没有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双方各执一词,厂方始终没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赵女士的违纪行为。

请问:                    

(1)经厂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能否就本案进行调解?为什么?

(2)赵女士在起诉时增加的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皮具厂支付拖欠工资,对此诉讼请求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3)对于工厂以赵女士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如何作出裁判?为什么?

以上这些题目都不是光靠死记硬背能够解答的,必须要有对知识的透彻理解。所以,通过这种非简单化的出题,不仅能考出真水平、真功夫,而且也逐渐消除学生对司考的距离感,使之从现在开始适应司考的出题模式。

第二,要求掌握《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内容,引导学生关注立法新动态。

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为了引导学生关心时事、关注立法司法动态,在期末考试出题中也有所体现,论述题:

200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正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即将面世的《劳动合同法》与我国现行《劳动法》相比,在诸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试比较并归纳出《劳动合同法》(草案)主要在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根据这些变化,反映出我国劳动法一个什么样的立法精神?(要求:将主要变化归纳成几个要点,分点简要论述。)

总的来说,通过以上考试方法方面的改革,从劳动法课程的考核结果来看,考核结果具有较高的区分度和可信度,基本上如实反映了学生的平时表现和学习效果,有效达到了引导学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