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教改项目管理细则
(2011 年3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院办学理念,准确把握教改项目方向,提高质量,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与我院的人才培养模式紧密结合、高度统一。
第二条 项目分为院级项目(含地市级)、省市级项目、国家级项目三级,各级项目原则上需在学院立项审查。未经学院立项的项目而获得更高级别立项并结项的,均需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立项和审批手续。
第三条 项目立项后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有权召集项目组成员进行研讨,给项目组成员分配任务,协调项目进度,决定项目组成员的去留。
第四条 法律系按不同结项级别给予不同额度的科研经费支持。院级结项项目支持额度为一千元,省级结项项目有经费支持的资助三千元,国家级结项项目有经费支持的资助一万元。
第五条 项目一经“立项”即可获得五百元的启动经费(含在总资助经费内),其它费用将根据其研究进度分阶段划拨,也可结项后一次性划拨。
第六条 研究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项目调研、购买参考资料、数据分析处理、科研论文发表、特色教材出版、研讨会、鉴定会等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活动。项目结题后的节余经费,可奖励项目组成员。
第七条 教改工作是法律系对每个老师进行业务能力与工作量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改项目成果进行评定,对依据立项申请报告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项目予以结题;对需要延长期限的项目,予以审批;对不能通过的项目提出建议。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二〇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