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专业教学的探索与经验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陈咏梅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仍主要是一种传统的传承性教育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和主导,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强调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课程的完整体系和基本理论,忽略或者未能足够重视对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等的能力培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要与现行的法学教育是脱节的。因此,改革传统的传承性教学模式,进行法学教学改革,培养真正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学专业人才,成为法学专业教学必须面对的问题。本人在自身的法学教学过程中,尝试突破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突出自己的教学特色,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对法学教育的需求
传统的传承性教学模式是一种以教师为中心的灌输式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学生习惯于接受教师授予的知识,习惯于被动的思考,习惯于等待教师给与的标准答案,却往往忽略了主动的学习、主动的思考、主动的探索知识并分析解决问题。而教育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能力,使学生能够通过高等教育获得其成长、成才、服务社会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因而,学生才是教学的中心。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是我们开展教学的前提性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我们必须了解学生通过法学教育需要获得什么。不同的高校,不同的学生,其教育需求是不同的。研究型的高校,需要重点培养和锻炼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而侧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高校,应当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我校是以“培养高级实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对我校的选择,是期望通过在我校的学习获得其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所必须和必要的知识和能力。我们应当从学生的需求出发,组织和开展教学。因此,我在教学的过程特别注意了从以下几个方面满足学生对教学的需求:
(一)学生需要什么样的知识。应用型的法律人才较研究型的法学人才而言,不需要过于强调学科知识的完整体系,不需要花过多的时间深研各家的不同观点,而应当侧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完善,获得未来职业所必须和有用的知识。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首先特别注重了对学科知识进行划分,对必须了解的知识反复强调,在重复的过程中学生的记忆被强迫的加强,达到不得不记忆的目的。对于一般性的基础知识,通过较为系统的讲述,使学生能够理解。对通过自学能够了解的知识,安排学生课后自学。如此,对作为教师的我而言能够合理安排课堂时间,对学生而言也不会感觉到课堂时间知识点太多,因为疲倦和压力而弱化学习的信心。其次,针对我院学生主要来自广东地区,未来也主要在广东地区就业的特点,在授课过程中我注意结合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的特点进行讲述,并且经常性的介绍一些广东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学生在感觉亲切的同时也学到了对他未来有用的知识。同时本学期本人针对现有教材重理论轻实践的特点编撰了一本应用型教材,教给学生必须和有用的知识。
(二)学生需要以什么的方式获得知识。教师的教学方式应当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应当清晰的了解什么样的教学方式最能够让所授的学生获得知识。在授课过程中,我感觉到学生需要在课堂上与教师进行充分互动,需要得到教师的必要肯定,这样会学的更为积极,学习效果也会更好。因此,在我的课堂上,师生间互动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即使是羞涩的学生,我也会以各种方式鼓励他“你可以,你行”。对学生取得的每一点进步,尽可能的及时发现并予以肯定。对学生思想的闪光点,让同学以全体掌声的形式表示敬佩和祝贺。我发现,充分的肯定和鼓励是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的极为有效的方式。
(三)学生需要以什么样的手段来检验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在授课过程中我经常发现,很多学生在课堂上都认为自己已经学习并理解了所学的知识,但需要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某一问题时又不懂了;或者过一段时间后,这些知识又都忘了。学生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往往也觉得非常困惑。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注意结合学生的特点,以课堂强化,课后案例分析、思考、讨论并在课堂阐述分析、思考、讨论的结论以及并要的书面作业和考核等方式促使学生自学、复习、思考,达到帮助学生检验和巩固所学知识的目的。
二、及时优化和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满足现代法学教育的需求
首先,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旧的法律不断的在进行修改或被废除,新的法律不断的出台,新的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也不断的在涌现。而教材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经常的情况是,新的法律已经出台了,教材所持的观点或所阐述的知识仍是之前的。如果不及时的予以更正,对学生而言会是一种误导。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特别注意优化和更新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保障所授的知识都是最新的。以本人任教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例》,《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本人都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上传在线课程,并在授课时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指出教材中已经落后或者因新法的实施而成为错误的内容,保证学生学习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其次,目前社会急需的法律人才,主要的仍然是通才型的法律人才。即法律人才不仅必须具备一般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对社会其他领域的知识有所了解,同时还要具备相应的实务工作能力。如果教师自身就欠缺这些基本的能力,是无法满足教学要求的。在教学中,正是因为我充分发挥了“双师型”教师的优势,教授给学生需要的和有用的知识,在满足学生学习要求的同时,自己也成为学生尊敬和喜爱的老师。
三、教授学生“怎么学”,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
哈佛大学校长Charles Eliot指出:“法律教育需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因此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技巧,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是对教师的永恒要求。在本人的任教过程中,一直在尝试教授学生“怎么学”而不是简单地教授“学什么”。例如,在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时,在学生发言结束前,我不会进行引导性讲述。我会以学生为主体,对学生提出问题,譬如我会问“你认为本案关键性的案件事实有哪些;”“如果你是律师,你如何进行代理或辩论;”“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裁决此案”等等此类问题。我会问学生“为什么”而不是“是什么”。引导学生不要总是渴望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是要对案件和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我认为,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而不是仅仅向学生灌输现有的的知识。唯有如此,当学生步入社会,面对不断修正和更新的法律法规,面对复杂的司法实践,他才能从容应对。
四、以案例教学为特色,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是实践性教学的一种方式,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可以培养、锻炼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初步积累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在教学中,本人对任教的数届学生均进行过案例教学的调查,学生普遍表示他们喜欢也需要老师进行案例教学,帮助他们学习并理解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培养和锻炼相关的能力。因此,本人在教学中精心组织了案例教学,在教学实践中培养和锻炼了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深受学生的欢迎,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具体措施如下:
(一)精选典型案例。案例的选择,对能否实现案件教学的目的非常重要,案例过于艰深,会影响学生的信心;案例过于简单,则无法达到培养能力的教学目的。在选择案例的过程中,本人充分发挥了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优势,精选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裁判的真实的典型案例交给学生分析,鼓励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判断和分析,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堂案例分析与课后案例分析相结合,分组进行讨论,推荐代表发言。由于课时比较紧张,而且法律课堂的人数往往比较多,为了保障学习和发言的机会我采用了课堂案例分析与课后案例分析相结合,分组讨论,推荐代表发言的方式。即无论是课堂的案例分析课后的案例分析,我都让学生组成学习小组进行讨论,每次推荐不同的代表进行课堂发言,代表所在的小组阐述意见,强调“为什么”。如果小组的意见并不统一,分别阐述,允许分歧,欢迎辩论。在案例教学的环节中,分组讨论和课堂发言是学生非常重视和珍惜的环节,学生在这一环节很好的锻炼了自己的倾听和说服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自信心和勇气。
(三)教师点评。在充分听取了学生意见之后,我会对学生的意见进行点评,点评以鼓励和发现亮点为主。点评之后,我会将裁判文书的结论以PPT的形式向学生公布,并向学生阐述我本人对此案的意见。在这一环节中,当学生发现自己的意见与法官或老师的意见相同时,往往会非常自豪;当意见不一致时,我会告诉学生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告诉学生并非法官的裁决或老师的意见就一定是正确的,并引导学生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判断究竟谁的意见更为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以此为契机,帮助学生形成独立思考的习惯,避免盲从。
(四)形成书面意见。在课堂发言和老师点评之后,我会要求学生课后形成书面意见,允许与课堂意见不同,以培养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法学教学需要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作为从事教学专业教学的教师同样需要不断的进行教学改革,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满足现代法学专业教学的需要。我们应当持续的努力和永恒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