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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动态

法律系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监控指引

法律系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监控指引

(2011年4月)

 

为确保法律系教学秩序正常运行,充分调动师生教学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依据教育部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引。 

一、教学质量监控目标

(一)有助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法律系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级实用型法律人才。教育教学工作都要围绕这一目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举措应有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形成法学专业领域的学习能力、思维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和创业能力,并具备计算机应用技术与专业英语能力处理各种法律事务。

(二)能够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判断课堂教学质量高低的评价标准包括树立正确的教学目的观、能够运用讲课的语言教学、教学内容科学准确、能够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学生总体满意程度高等五项内容。

(三)突出能力培养和办学特色。法律系能力培养和办学特色是着重培养学生律师能力和人民调解能力。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尤其是实践教学改革应着力于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能力,并能独立参加普通案件审理和人民调解过程。

二、教学质量监控组织

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通过“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监控”的原则实现教学质量各环节的逐级监控。

(一)成立教学质量监控小组,在系主任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系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负责对本系的整体教学工作、教师的教学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总体监控。

(二)教研室的教学质量监控以教学环节的日常监控为主,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教研室的听评课、试卷命题、阅卷、试卷质量分析、毕业论文选题、质量分析等工作,并通过对教案、作业布置与批改、教学进度计划、学生评教、教师评学、教研活动的开展等进行检查评估,严把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并要求保存相关资料、文件和记录等。

(三)教师对自己的教学质量进行自我监控,主要体现为自觉检查教学文件、撰写教学总结、掌握学生学习情况以及按质按量完成系部或教研室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教学质量监控措施

(一)常规教学检查。教研室要组织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尤其是期初、期中、期末的教学检查。期初教学检查以教学秩序和教学准备及教师、学生到位情况为主;期中教学检查主要对教学进度、教案、作业批改、上课质量进行检查;期末教学检查以监测考风、考纪为重点。

(二)课程评估。深入开展课程评估,促进课程建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合格课程与精品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深入挖掘课程资源,及时总结课程建设的经验,推动课程建设的整合。

(三)教材评估。积极开展教材评估,坚决淘汰过时、劣质的教材,建立奖惩机制,确保高质量教材进入课堂。

(四)试卷评查。积极开展试卷评查,强化教师和相关负责人,尤其是教研室主任的责任意识,确保试卷质量,使各级各类考试能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

(五)毕业论文评估。严格按照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坚持执行选题、开题、指导、答辩、成绩评定、评优、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质量标准,切实加强毕业论文工作,规范毕业论文管理,保证毕业论文质量。

(六)学生学习质量评估。制订以能力培养为主要标准的合理、科学的人才质量评价机制,科学合理地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监控。

(七)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通过每学期由学生评教、领导评教、同行评教相结合的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对评价结论不合格的教师,组织专家进行诊断性听课,对仍不合格者,暂停其教学工作或调离教学岗位,督促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八)教学信息监控。通过师生座谈会、学生教学信息员、校园网络、学生家长、社会反馈等渠道,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教学质量监控信息的反馈与调控。

(一)常规教学检查反馈调控。将常规性教学检查和周期性教学检查相结合,及时查找和纠正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带有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深入地开展总结研究,推动教学工作的持续改进。

(二)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反馈调控。通过听课、评课及说课信息的反馈,教学能手认定制度,以及期末教学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应用,充分发挥其正面导引作用,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三)教学督导反馈调控。将“监督”与“引导”相结合,加强与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将督导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师,督促和指导其改进工作,提高教学和教学管理的质量。

(四)学生教学信息反馈调控。坚持执行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以及通过师生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以学生教学信息中心为载体,及时收集、整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至个人,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化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五)人才培养质量反馈调控。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将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向校外延伸,积极开展毕业生质量的跟踪调查与分析工作,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看法以及社会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使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社会需求保持动态的适应性。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