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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方法改革情况总结

考试方法改革情况总结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李  晟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维持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秩序和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过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谓如饥似渴。然而,当我们还没来得及陶醉于这种表面的繁荣和热闹时,很多现实的问题已经悄悄地摆在了法学教育者的面前:我们辛辛苦苦培养的法律“人才”能否真正承担起他们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了实现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我们该如何与时俱进地因材施教?而要解决好这些问题,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的改革是关键的一环。

一、正确认识法学专业传统考试制度的弊端

1.考试制度上的弊端。在考试制度上,法学专业传统考试方式也是把期末进行的学业成绩考试作为对教学的最基本的评价。但考试作为教育测量的工具,学业成绩考试只能作为教学评价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同时,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专业,它不仅要求学生学习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还要求学生受到法律思维和法律事务的基本训练,更要求学生具有运用法学理论、法律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而这一切很难从一次考试中得到真实和全面的体现。

2.考试内容上的弊端。传统考试在内容上重理论测试,轻实践能力考核;重知识的掌握,轻综合能力的培养。其实这种现象一直是高校教学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法学专业也不例外。法学专业课程的考试题型也往往是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和理解题等低等次的较多,案例分析等综合能力型高层次的较少,使得学生的综合能力不能很客观地反映出来。考试如同指挥棒,这使得教师在教学中注重知识的讲授,轻视或忽视对学生实务(或实际)能力的培养,极易催化高分低能。

3.考试形式上的弊端。法学专业课程考试形式单一,方法单调,一般采用书面、闭卷的形式进行,而口试、操作、司法实践、综合考试等很少见,且试题的答案通常也是唯一的。这种考试方式偏重于考核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忽视司法实践教学的考核,忽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创造性思维能力的考核。

4.考试成绩评定上的弊端。传统考试由于多用闭卷,成绩评定一般是按教师编制的“标准答案”给分,学生几乎没有自由发挥的余地。这种按既定标准答案评定分数是不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另外,这种学业成绩的评定也不够全面,分数的评定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也有个别教师不严格按标准评定,感情用事,因人给分,随意送分,造成分数贬值,这一切极大地挫伤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考试方法改革整体构想

1.树立正确的考试理念。首先,要树立考试是双向活动的理念。从传统意义上来说,考试只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法,面对考试,学生永远是被动者,教师永远都是审判官。其实考试不是单向的,而应该是双向的活动,它既是对受教育者知识掌握和实际能力的考核,也是对教育者工作态度和教学能力的检测。只有树立这样的考试理念才能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其次,要树立考试是过程的理念。

2.围绕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进行考试。普通院校的法学专业教育培养目标应该清晰明确地定位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且应该是广大基层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过去传统的考试方式重理论和书本知识,轻司法实务能力,结果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水平不高,实务能力或动手能力也很低,这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的失败。因此,法学专业课程考试一定要紧紧围绕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进行,不能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否则,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将会不伦不类。

3.考试的终极目标:考出个性,激发潜能。法学专业课程考试的目的也不外乎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其考试的直接目的当然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考试的间接目的是通过考试培养学生的应试能力和应变能力;考试的终极目的是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使每个学生的专业素质、认识和实践能力、先天的和后天的潜在能力都得到充分的、和谐的发展。

三、考试方法改革具体措施

整体改革思路清晰之后,本人根据所任课程的特点进行考试方式改革。因为法学专业单是主干课程就有14门,还有专业必选课,限选课以及职业技能课等,而每一门课程由于课程性质、开课时间和课时分配等均有不同,故不能采用统一的考试形式。在此只就本人所教《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史》等课程展开探讨。

本改革方案将考试分为5个部分:平时表现、作业、司法实践、口试、笔试。成绩分别占总分的10%、10%、20%、20%、40%。同时,所有计划和措施均在开课第一天告知学生,让其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1.笔试。这是通用的一种考试方式,它主要是考查学生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的情况。书本知识、理论知识来源于实践,因而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强调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并非不重视理论知识;相反,学生只有掌握了必备的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才能做好司法实践工作,提高实践技能,也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素质。因此,理论知识考核的分数在整个考核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40%)。并且注意到把好出题关和评分关。随时淘汰一些过时的内容,增加一些新内容。阅卷由几位任同课程教师流水作业。

2.口试。指的是答辩式口试,其程序参照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考生首先抽取题目(可抽3次),当场宣讲对题目的理解,然后由评委围绕考题就相关知识进行提问,学生当场回答评委提问,最后老师根据考生的综合表现给出成绩。这种考试对学生和教师要求均很高,教师要充分准备提问,学生要非常熟悉所学课程内容,而且要很好地表达出来,除了专业知识外,更要有较好的司法口才。可以说,学生要想得到较高分数,单凭临时突击是不可能过关的。

3.司法实践。其方法是先在本地联系几家司法单位(最好是本系或本院的实习基地)作为学生见习基地,学生则利用课余时间到见习单位参加司法实践,期末时由见习单位负责人根据学生见习表现评定成绩。为了防止作弊,学生必须做好见习笔记,写出见习报告,对于见习单位评定的成绩,任课教师必须复查。作弊者与闭卷考试作弊同样对待。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考试形式主要强调培养学生司法实践的能力,引导学生多接触社会和法律实务。法学教育,从纵向讲有其基本知识性,从横向讲有其职业要求,从事法律职业没有理论和只有理论都不行,它必须是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统一,司法实践就是其最好的切合点。

4.作业。为了巩固教学效果,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布置一定数量的课外作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布置多少作业?如何布置?什么时间布置?却有很大的学问。法学专业课程作业的布置,必须要结合本专业及本课程的特征,科学合理地做出安排。首先在数量上最好是每个月布置一次,布置太多,学生没有时间精心准备,效果不会很好;布置太少,则达不到训练的目的;其次,在题型上要巧妙设计,每次作业的题型不能重复,题量要适中,难度要逐次加大,最后一次必须布置一道论述题,让学生就一个专题展开论述,各抒己见,提高理论水平,为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良好基础。

5.平时表现。学生平时表现是指课堂上的表现,包括出勤情况、听课情况、笔记情况、回答教师提问情况等。教师平时上课时一定要做好登记,以避免随意给分或者恶意扣分,引导学生注重平时表现,从点滴做起,养成好的学习习惯。

四、改革效果分析

笔者在所教班级进行了为期2个学期的试点,通过试点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空前高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

1.形式新颖独特,深受学生喜爱

由于此种考试制度构思别出心裁、形式新颖独特,一改过去那种沉闷单调的方式:既考理论也考实务;既考期终也考平时;既有笔试又有口试;既有任课教师打分,也有评委小组打分,同时还有见习单位的评价,其透明度很高,基本能做到公平、公正,因此深受学生喜爱。

2.充分发挥了个体优势,激发了学生各种潜能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由于学生对此种改革积极拥护、兴趣浓厚,因此,他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学习当中,学习气氛空前高涨。当然,不可否认不同的个体有着不同的优势和劣势,但好的教育应该让教学对象能够扬长避短,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此种考试制度,考试形式多样,能充分照顾到学生不同能力表现的需求,学生在此种考试中能找到适合自己能力发挥的途径,发现自己的强项和优势,让考试充满快乐,重新找回曾经失落的自信。正如有同学在问卷中所说“考试很具有挑战性,而考试过后却觉得很轻松,有成就感。”

3.杜绝了突击复习和“临时抱佛脚”的现象

此种考试方式,由于考试的内容不仅在书本上,而且也在实践中;不仅要考理论知识,而且更要考实践能力;不仅要考记忆能力,而且也考综合素质;不仅注重期末考试,而且注重平时表现。这样全方位的考试制度,学生要想突击复习应付考试,已经是不可能的了。正如有学生反映的那样,他们从一开学便不敢掉以轻心,特别是口试部分。如果平时不认真锻炼司法口才和好好训练,想要轻松过关是不可能的。还有司法实践部分,不学好课本知识就办不好案件,办不好案件便没有真才实学,当然也就得不到见习单位的好评。因此,学生们只有好好学习这一条唯一的出路可走,绝对不可能单凭突击复习或者死记硬背便能得高分,当然,“临时抱佛脚”的现象自然就消灭了。

4.教学质量显着提高,学习成绩突飞猛进此种改革对于教师来说确实很辛苦,增加了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但是功夫不负苦心人,一份辛苦一份收获!从试点班级的期末考试情况来看,全班最低分为67分,消灭了不及格的现象,而且成绩比上学期平均提高6.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