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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专业见习、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法律系专业见习、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2009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系学生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在规定学制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实习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的学分和学时由各学年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四条  实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培养学生的律师能力和人民调解能力,增强学生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实习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鼓励集中实习。系里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地点的,或者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地点并且五人以上在同一单位的,为集中实习。

第六条  本系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建立和发展稳定的专业实习基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每学年应制定法学专业的具体实习方案,进行实习动员,落实实习基地,选派实习指导老师,对实习过程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实习总结等。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专业教师担任,学生辅导员协助指导实习工作。专业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协助指导实习工作的辅导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  应逐步建立专职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

 

第三章  实习要求

第十条  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均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提前联系实习基地,取得实习单位的支持与配合,落实兼职实习指导老师。

第十一条  应分别针对专业教师和学生组织开展实习动员工作,就实习的意义、目的、要求、考核等进行宣传动员。

第十二条  集中实习的,由系里统一协调安排实习单位,向学生公布实习基地,组织学生报名;分散实习的,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

系办公室应统一审核汇总学生实习地点。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实习地点确定后选派专业指导老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业教师完成实习指导工作的额定工作量。每位教师指导学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十四条  每学年根据专业实习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专业实习方案。专业实习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2.实习安排细目表(学生分组名单、指导教师名单、实习单位名单、实习办公室值班安排表);

3.实习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4.实习检查安排;

5.实习考核要求与成绩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在实习实施阶段要对实习基地、分散实习点进行巡视、检查。实习指导教师要对分散实习学生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老师在实习实施阶段须履行以下职责:

1.与学生保持联系,检查实习开展情况;

2.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

3.掌握学生思想状况,适时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4.收集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典型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执行实习方案,根据实习要求完成实习任务,不得随意缩短实习时间。

学生要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尊重兼职指导教师,虚心学习,注意培养自身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八条  实习考核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实习单位对学生在实际工作中所表现出的综合专业素质的评价;

2.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完成情况的评价;

3.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评价。

第十九条实习成绩按等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85-100分为优;80-84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成绩评定分别由实习单位和专业指导教师按百分制打分,最终由专业指导教师按比例折合,得出实习成绩。

第二十条 实习考核按照学院要求统一填写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习成绩由系办公室负责登录,并将学生实习考核登记表等存档。               

 

第五章  实习总结

第二十二条  实习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加强实习经验的交流和实习成果的宣传并就实习计划实施情况、实习管理工作的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系办公室。实习总结应内容详实,附典型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就本人指导实习情况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指导实习具体情况,实习效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实习总结报告经系主任审阅签字后,送系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向系里和学员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经费由学院统一支付,系办公室负责管理实习经费。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专业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折算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二〇〇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