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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法学专业课程负责人制度暂行规定

法律系法学专业课程负责人制度暂行规定

(2010年11月)

 

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法律系法学专业课程负责人制度暂行规定。

一、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目的

1.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的目的是构建教学的组织基础,把教学管理、研讨和质量监控落实到教学基本单位,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因此,课程负责人要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第一位,是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和考核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2.通过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实施, 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学团队。

3.改革课程内容,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基本教学要求的课程教学规范。

4.创建一套现代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因课制宜、因对象制宜、因内容制宜,大力提倡情景式、案例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科学运用多媒体及网上课件等手段进行教学。

5.建设与专业配套的高水平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或教学辅导材料、习题集等。

6.建立一套科学的多样化的质量评价考核办法,其内容应充分体现对学生理解、认知、综合以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等多层次的考查,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试题库,实施教考分离。

二、课程负责人遴选条件

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都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但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可分期分批进行,校级精品课程必须建立课程负责人制度。

担任课程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热心教学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并在近五年教学建设及改革中做出了突出成绩。

3.课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课程负责人的权利与职责

1.在所在系(部)的领导下,组建课程组;

2.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3.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

4.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

5.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6.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基金课程;

7.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

8.指导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9.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