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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试方法改革的思考

对考试方法改革的思考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周颖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正确合理的考核制度,不仅能不断提高学习质量,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教育也有重要意义;也是教师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改进教学的重要途径;还是学校教学部门指导教学、教育工作的依据之一。在学院培养高级复合型实用人才的思想指导下,我系从培养创新精神和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角度出发,全面推行新的考试制度改革。其基本作法如下:

一、改变传统考试观念,建立开放的考试成绩评定体系

考试是实现教育目标、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我系一改“一考定终生”的传统考试观念,建立开放的成绩评定体系。成绩登记册上反映学生的综合学习情况:学生成绩由 “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平时成绩及期中考试成绩占学生成绩的50%,期末考试成绩占学生成绩的50%。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我系要求学生在二年级、三年级的暑假必须参加专业见习,两次专业见习共计2学分。

平时成绩综合考查学生的课前预习、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小测验等。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我系还建立了激励制度,即按照学生学习的勤奋程度给予适当加分,分数直接计入平时成绩。

与此同时,我系的考试方式不再局限于闭卷笔试这一种方式,同时增加了开卷、论文写作、翻译考核等多种方式。按照我系的教学计划,法学本科十四门核心课程必须进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分为以下几种方式:必修课采用闭卷考试、专业论文或其他形式的考试方式;限制选修课及任意选修课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专业论文或其他形式(具体操作由担任教该门课程教学的老师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必修课应用性比较强,可以采用半开卷的方式,但闭卷部分的试题与开卷部分的试题应当分开。出题老师把握两部分考试时间和题量的分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答开卷部分的题目,之后由监考老师把开卷部分的答题收齐,以及学生把所有学习资料上交后才发放闭卷部分的试题。

二、建立科学的命题制

考试是手段,命题是关键。在我系培养“懂法律、懂英语、实践能力强”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指导下,我系教师命题时均遵循以下原则:1.紧紧围绕教学大纲的要求,内容要有一定的覆盖面与侧重点;2.试卷内容与难度与学生的实际水平相吻合,考知识与考能力并重。客观题虽然具有题量大、覆盖面广、评分客观等优点,但猜测的概率多。因此,教师的命题应注意主观性试题要占较大的比重,降低客观题的比重,做到既考知识又考能力;3.兼顾试题的独立性与试卷的整体性,同时注意在试题的编制上不要使一个项目的内容对回答其他项目提供提示;4.必要时出A、B两套试卷;5.专业与英语相结合(目前我系已试行《宪法学》、《法理学》双语教学);6.考试限时要合理。出题老师在深入研究教学大纲,掌握试题的覆盖面和难易程度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考试时间。

三、严肃考场制度

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对于闭卷、半开卷课考场座位的安排,我系拟采取由监考老师随机发放《考试证》的制度。每场考试监考老师必须提前15分钟到考场,在考试开始前先把《考试证》随机发放到座位上,每位考生必须听从监考老师的指挥,按照与自己名字相符的《考试证》所在的位置坐下。

考试开始前监考老师应提醒考生注意考场纪律,应提醒考生不能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除已交卷的考生)。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传递纸条,不准传递考试资料,如有违者,按作弊处理。

四、建立科学高效的评卷制

评卷工作是一件十分严肃认真的事情,务必做到公正、公平。为此,我系教师必须做到:1.考试结束后,在教研室主任指导下,各位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评卷,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墨水笔或者圆珠笔;2. 认真把握评分标准,力求公平、公正;3. 评卷时保持卷面整洁,不可随意更改已评分数;4.评卷结束后,及时将成绩上报教务处。

五、进行考试制度改革配套的改革,确保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

分析试卷,是考试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内容和环节,是不断提高考试质量的重要手段。

考试评卷工作结束后,我系教师必须对试卷进行包括试题难度和区分度的分析。试卷的难易程度直接影响试卷的质量,太难或者太易的试卷都是不合适的。区分度好的试题能把不同水平的学生成绩区分开。试卷缺乏良好的区分度,就难以区分出好差生,不但有碍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而且掩盖了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试卷分析,教师可以调整和修正前期考试试题,也有助于提高试题质量,改进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