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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关于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郑毓枫

 

法学教育不仅仅是法学理论的讲解,还包括法律技术的传授。法律教育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应当教授的是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以及相关的人文科学;其次,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再次,应当培养的是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批判性和创造性地法律思维。这对我国的法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注重学生的法律技术的训练。

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主要包括: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

教学内容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在坚持破除迷信、尊重科学的原则下体现深刻和广博,并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和前瞻性。坚持真理、尊重科学是法学理论课程的生命。因此,在其教学内容中应当敢于对中外法律制度和法学思想做出理性的分析与反思,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就是开放的法学和创新的法学,它是在与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斗争中产生和不断发展起来的科学的法学。所谓深刻、广博是指法学理论课程的内容设计应本着“拓宽专业口径、夯实理论基础”的指导思想,加强相关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如法理学课程中应适当以素材的形式增加不同的学术观点,在教学过程中要讲两点论、重点论,不能搞一言堂、一点论;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要使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丰富多彩、富有新意和活力。法学理论课程应具有时代感的前瞻性,是指其内容应跟上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吸收法学前沿的研究成果,与时俱进。我国法学的“幼稚”最突出的表现是其始终未能摆脱注释法学的框框。法学理论课程如果陷入注释法学的泥潭,法学领域中就不会再有其他学科能够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更将导致法律人才素质退化的恶果。受注释法学的影响,我国法学理论课程内容陈旧,主要表现在:(1)体系陈旧。如法史类学科一直是以朝代的更替为基本线索,只注重甚至强求时间上的连贯性,忽视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完整性和跨越式的继承,对法律传统和现实社会的影响以及同时代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异同及产生的原因背景更是没有丝毫的涉及。(2)观点陈旧。如法理学课程对“法治”的解释仍然是50年代的,而对21世纪法学的发展,如经济全球化而引起的法律趋同(如我国加入WTO引起的法律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引起法律调整范围的变化(如法律与环境、资源等问题)等又非常迟钝。(3)故步自封。法学理论课程与自然科学老死不相往来,与经济、文化、宗教和伦理等社会现象联系肤浅,与部门法学相互脱节。以上种种情况使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在培养学生探索法律事实的兴趣和能力方面无所作为。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

法学教学过程是实现法学教育思想和目的、职能和价值的基本途径。而法学教学方法则是法学教学过程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法学教育主体为了实现法学教育目的而使用的、用来反映法学教学内容的客观存在的一切中间媒介体。以素质教育为出发点,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必须贯彻体现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的指导思想。所谓思想性,是指教学方法应当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律观的形成。实践证明,通过简单的政治说教以求达到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律观的方法是失败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是要求教师通过一定的教学手段的运用,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树立起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追求真理、维护公平的人生观,崇尚和扞卫法律的法律职业观。必须改变那种把教学方法仅仅看做是传授法律知识的手段的错误观念,注重教学方法中所包含的思想内容,真正把对学生思想的培养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宗旨。所谓知识性,是指教学方法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法律和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是要全盘否定原有法学教育中系统教育的传统,而是要改变实现系统教育的方法,其实质是变教师系统讲授的方法为教师引导学生系统学习的方法。所谓实践性,是指教学方法应当能够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必须有机结合,前者为后者服务,通过理论课教学,学生应当能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命题解决实践中有关问题的基本思维方法和技巧。

(二)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

法学理论课程的内容决定了课堂教学是其教学方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改革教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灌输式课程讲授式方法向启发式课程讨论式教学方法转变。灌输式教学方法以教师为教学活动中心,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启发式教学方法则是以学生为教学活动中心,教师围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展示教学,学生主动地学习知识。完成这一转变必须做到:其一,在课程设计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时间,减少单纯教师讲授的时间。课堂讨论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就教学内容中的某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二是就教师给出的案例进行讨论。法学理论课程更侧重使用训练理论思辨能力的第一种讨论模式。其二,选用以素材为主适合于课堂讨论的教材。其三,课堂讲授中不应简单地将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或是先告诉结论再举例说明,而应从各种教学素材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即归纳式讲授而非演绎式讲授。其四,为学生指定必要的课外阅读资料,甚至可以要求学生写出阅读笔记,从而保证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此外,对基本原理的讲授应当与对该原理产生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的概括性介绍相结合,使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为其今后的法律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但是,教育界对这一教学方法的理论研究尚处初级阶段,有关技术环节上还未形成科学且成熟的经验。

本人认为,法学案例教学主要由三个环节构成:即课前准备、课上讨论和总结评析。

1、课前准备

课前准备是教师与学生分别对教学案例和制定的相关资料的个人学习过程。教师对案例的内容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思考,进一步了解案例中的问题和有关背景知识,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程序;学生则要熟悉案例内容,掌握案例所揭示的事实情况,洞察案例中章显或内隐的疑难问题,并借助有关材料提供的理论指导,分析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运用已有的经验归纳出自己对问题解决的初步假设,提出多种合理的并能经得起质疑和反驳的解决对策和方案。学生在课前准备阶段就已经开始以实践情景为基础、以实际问题为基本的独立研究与探索过程,从而将学习导向一种追求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行动研究。

2、课上讨论

课上讨论是案例教学的精髓部分。包括小组讨论和全班讨论两种形式:

小组讨论以4~5为佳,教师不做过多的指导,为学生提供一个畅谈自己见解的机会,使每个学生都有就案例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一起分享个人研究方案。同时,每个人对他人的见解提出批评或质疑,并能对大家共同遇到的难题展开积极的探讨,使问题的讨论引向更深更广的空间。此阶段的目的并不是要达到共识或提出问题的明确答案,而是使每一位学生在阐述与讨论的过程中,对案例中的问题有更深的认识和剖析、思路更为清晰,并能接纳别人的见解和与批评。

全班讨论是对小组讨论留下的问题进行深入与拓展。教师的引导与指导作用举足轻重。教师对讨论的过程进行适当而有效的操纵并注意将讨论引向主要问题的解决,同时注意有意识的引导学生讨论与案例有关的理论知识以加深学生对相关理论的理解和利用。在这种开放式和互动式的教学中,学生能最大限度的参与到分享与讨论的过程中,并在坚持自己立场的同时,以最低限度信赖别人见解来决策,使学生对自己的假设做出更为明确合理的独到判断。

3、总结评析

在总结评析阶段,教师要对案例教学过程特别是案例讨论的成效作全面总结,鼓励个性差异,帮助学生形成不断反思的习惯。总结评析对学生也是很重要的环节,它是学生认同个性差异的反思过程。学生通过自我反思,进一步梳理问题的解决策略,并提升对理论的理解水平,归纳尚待释疑的问题或提出新的问题,以便日后继续思考解决。

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改革也是其自我发展的惟一出路。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应当与时俱进,应当更多地赋予其时代的特色,其中以深入探讨邓小平理论当中的民主与法制思想为要旨,并将其融入到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当中。只有如此,法学理论课程教育才能根本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新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